【以案释法】乘坐“黑车”风险大!人身安全最要紧!
2025-02-27 17:22:06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周萌 | 作者:谢祥苗 | 点击量:8659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谢祥苗)

“黑车”是指没有获得相关部门许可,未取得合法运营资格,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车辆。因“黑车”难以监管,很多的刑事案件就发生在“黑车”里。

2024年6月19日7时许,被害人赵某某在火车站乘坐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的一辆没有运营资质的“黑车”准备回县城,胡某某谎称要去机场接客再回县城,将赵某某带到某乡镇一偏僻小路,使用暴力强行与赵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并强迫赵某某写下自愿书和协议书。后胡某某想要再次与赵某某发生性关系时被村民李某某看见,赵某某下车逃跑并大声呼救,胡某某见状下车追赶,并乘机将赵某某戴在手上的黄金手镯抢走。赵某某挣脱跑到李某某身边请求报警,胡某某遂驾车逃离现场。

2024年11月15日,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胡某某涉嫌强奸罪、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抢劫罪、强奸罪均属于重大刑事犯罪,性质恶劣,不仅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更是挑战和谐安宁的社会秩序,必然受到刑法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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